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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号码17位,为什么注册时还说不规范

整理编辑:浙江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9-05-30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全国统一的编号方法,编号共17位。注册时说不规范,或许不是说17位数字不规范,而是数字的排列、书写等方面不规范。

关于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办法(修订稿)



    为了规范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提高证书信息的准确性,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
    本办法所指的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情况包括持证人个人信息错误、资格种类、任教学科错误、证书编码错误等。
    (一)处理原则
    1.由原发证机构处理的原则。信息更正须由持证人或所在单位集体提出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区县撤销或合并的由现机构)进行处理。
    2.重庆市直辖前办理的公章为“四川省教育委员会”的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代为处理。
    3.原发证机构有误的,如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加盖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章的,则按照认定权限到正确的发证机构进行处理,即高中、中职、实习指导的证书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处理,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证书由各区县教委(教育局)处理。
    4.通过信息系统处理的原则。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须在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正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持证人人事档案,一份由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信息更正后,认定机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重新打印和发放教师资格证书(简称“重发”),在新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注明“更正重发”和日期,并加盖公章,原错误证书由重发机构收缴、归档、备查;二是不重发证书,但必须在原教师资格证书最后一页备注上注明证书更正内容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未使用“信息系统”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一般为2008年以前认定的教师资格,下同),凡进行信息更正的,其证书号码无论是否正确或规范,都将由信息系统重新生成新的17位证书号码。
    (二)处理办法
    1.持证人身份信息错误的处理办法
    凡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等身份证件信息项中任何一项有错误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持证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证明信息为准进行修改。重发的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以现有的身份证号码为准。如身份证号码自动由15位升为18位的不属于处理范围。
    2.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处理办法
    教师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错误的,以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过渡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信息为准进行修改。
    如果档案材料中的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信息也不正确,由原认定机构据实修改。
    3.教师资格证书号码错误的处理办法
    凡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没有按照认定时规定的编号方法进行编号的,包括认定机构代码为拼音的、无证书号码的、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认定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5位的、首次认定及以后的证书号码不是正确的17位的,以及证书号码正确但需要更改证书其他错误信息的,一律按现行教师资格证书编号方法在“信息系统”中新生成的证书号码为准进行修改。
    (三)证书重发办理流程
    以下所指的“表”即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证”是指教师资格证书。
    1.“有表无证”但表中信息有误(如表中信息无误则按照证书补发换发流程进行)的情况。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重发。
    (1)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每一页均须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复印件的首页上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现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样表见附件2)
    (4)电子照片一份,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小二寸纸质照片一张,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2. “有证无表”且证书信息有误的情况,则需要重新换发证书,并补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现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须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中须有申请人基本信息、何时到本校参加工作、任教层次、任教学科情况等内容。
    (2)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一式两份,按照表中的填写要求完成,表中个人信息和照片均需打印,手写无效。(附件4)
    (4)一式两份《<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附件5)
    (5)电子照片一份,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小二寸纸质照片一张,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3. “无证无表”的情况。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重发。
    (1)对于1996年办理的人员,需提交当年所在学校出具的在编在岗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如原学校撤销或调整的,由原学校的接收学校出具;对于2001-2007年办理的人员,需提交现任工作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2)由2个相关证明人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证明人可以是申请证书时的同事、学校校长、区县教委经办人等相关人员。须提供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亲笔签名的证明材料。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补)》一式两份。
    (4)电子照片一份,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小二寸纸质照片一张,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5)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有证有表”但证书或表中信息有误的情况。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进行重发。
    (1)现工作单位的证明材料,须校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证明材料中须有申请人基本信息、何时到本校参加工作、任教层次、任教学科情况等内容。
    (2)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每一页均须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公章,复印件的首页上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4)电子照片一份,建议照片宽度为114像素,高度为156像素。小二寸纸质照片一张,与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四)受理时间
    每月下旬(21日到月底,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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